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分公司易地搬迁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栏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发布时间:2017-07-15

建设单位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分公司

地理位置

商洛镇安

项目名称

易地搬迁项目

联系人

武定勋

项目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完成时间

2017.6

项目简介

红旗民爆始建于1965年,总部位于宝鸡市,是国内较早从事工业炸药生产的国有控股公司,具有炸药产能11.2万吨/年,其中乳化炸药7.2万吨、现场混装3万吨、改性铵油炸药1万吨,拥有5个炸药生产经营公司,2个工程爆破公司,1个海外事业部,1个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和1个民爆器材经营公司。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原有生产线位于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茨沟,成品库房地处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午峪金花村四组牛圈沟,核准生产能力为年产改性铵油炸药10000吨。

红旗民爆镇安分公司原有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已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但在自动化、信息化等方面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原计划在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但该生产线厂址处于镇安县政府重点项目“兴隆·唐遗址公园”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提出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分公司易地搬迁项目,企业原有生产已于2016年全部拆除。

现场调查人员

魏博、张成

现场调查时间

2017.4.18

建设单位陪同人

武定勋

现场采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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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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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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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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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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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甲醇、木粉尘、其他粉尘、二氧化氮等。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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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及建议

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补充措施

设计中应对锅炉房日用油箱周围泄险沟(堰)进行设计。

本项目锅炉房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毒且易燃的甲醇,设计中应对锅炉房与检测报警装置连锁的事故通风设施进行设计。

本项目锅炉房甲醇卸料过程及锅炉房正常运行过程可能发生甲醇泄漏事故,设计中应对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进行设计,建议设置应急柜,配备防毒口罩,并在现场设置喷淋洗眼器。

设计中应对现场急救药箱的配备进行设计。

设计中应对厂区风向标进行设计。

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本项目主要涉及可引起急性中毒的甲醇和致癌物质木粉尘,应在锅炉房设置甲醇告知卡,在木粉加工工房投料口处设置木粉尘告知卡。

完善厂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的设计。

在设计时考虑在木粉投料口设置收尘装置。

在设计及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对锅炉房甲醇泄漏事故的预防,落实检测报警器、风向标、喷淋洗眼设施、应急柜等设施的设置,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进行演练,保证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相应,避免甲醇泄漏事故对下风向生产办公楼产生重大影响。

2、完善管理的建议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应设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企业应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实施。

完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制定,重点针对锅炉房甲醇卸料作业、木粉加工工房木粉投料作业、性能试验塔及准备间的殉爆试验和试验完成进入塔内作业等环节制定详细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重点监管。

本项目沿用原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较原有生产线的变化,对各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及细化。

本项目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应按照本项目实际进行细化、修订,并制定针对突发甲醇泄漏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按要求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避免人员漏检和项目漏检,同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职业活动。对于检查出的异常人员应及时按要求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按规范妥善处置。

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建议本项目职业健康检查针对的有害因素有:甲醇、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电焊烟尘)、有机粉尘(木粉尘)、噪声、高温、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修订工人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保证防护用品的配发,并对工人进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职工正确合理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其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作用,个体防护用品应选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劳动安全的合格产品。

企业应进一步细化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并保证其投入。

3、其他方面建议

在设计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和建议进行设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应当在设计阶段按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项目建成后企业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8号)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项目在试运行30—180日内,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建成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项目建成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

意见

同意通过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