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装置烟气脱硫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栏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发布时间:2015-06-15

建设单位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炼油厂

地理位置

榆林靖边榆林炼油厂内

项目名称

催化装置烟气脱硫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联系人

刘伟

项目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完成时间

2015.5

项目简介

该项目属于榆林炼油厂18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项目、6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项目的配套环保工程项目,由于重油催化裂化装置烟气中的SO2、NOX和颗粒物含量超标,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同时也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故榆林炼油厂在2014年8月委托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新疆设计分公司编制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炼油厂催化装置烟气脱硫除尘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当年取得了靖边县发展改革局的立项批复(靖政发改发[2014]354号)。

现场调查人员

任申对、刘强

现场调查时间

2015.3.9

建设单位陪同人

刘伟

现场采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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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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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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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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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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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氢氧化钠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检测结果

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该项目初步设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和建议进行设计。

该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等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该项目在试运行30180天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51号令)的要求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如: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等),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防护措施。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

该项目建成后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8号)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应将该项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存在的浓度和危害告知作业者。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应当包含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根据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所有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避免人员漏检和项目漏检,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职业活动。

建议定期对检测报警仪进行校验,使其有效运行。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通过技术审查